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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8上海瑜伽健身、美体瘦身展览会..
 
 
  瑜珈委员会  

  根据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2006) 第006号文件通知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
全国健康产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为全国健康产业的发展,为健康企事业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理念是:服务于民众,规范行业,服务于企业,发展企业。
  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严格遵照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为各瑜珈企业的专业人才进行培训,并权威认证颁发全国健康产业、委员会的证书(瑜珈健身师、瑜珈指导师的认证工作已列入国家健康人才培训工程系列)。
<<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将为各瑜珈企业提供更广泛完整的信息,为瑜珈健身的理论及技能的推广、提高、完善提供交流平台。为全国瑜珈企业和中国瑜珈技能走向世界舞台,发扬光大提供坚强的支撑。
瑜珈健身的作用和功效正在逐步被广大民众所接受。瑜珈的养心健身正方兴未艾,必将蓬勃发展,我们从事瑜珈产业的各位负责人将承担推广瑜珈、提高瑜珈、普及瑜珈、规范瑜珈的重任。为建设和协社会做努力。
  瑜珈专业委员会由上海易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发起承办,《上海易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海梵灵瑜珈馆》、《上海光胤瑜珈馆》、《北京世界创新医学科学院上海分院》协办,夏薇同志担任会长,陈正耀同志担任副会长。瑜伽专业委员会主要从事瑜伽文化传播、瑜伽产品研发、瑜伽场馆特许经营指导和瑜伽专业培训咨询的协作机构。
<<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引领国内瑜伽行业发展方向,填补国内瑜伽行业权威认证空白,并吸收引进国际专业理念,给中国瑜伽行业提供专业的瑜伽培训、瑜伽行业顾问、场馆特许经营、场馆管理咨询、软性支持以及国际文化交流等服务。

 

《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章程

(内部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组建《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需要,经《上海易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牵头,发起合作单位《上海易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海光胤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梵灵瑜珈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界创新医学科学院上海分院》全体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正式定名为:《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是从事瑜伽专业技术研究和规范行业管理以及组织专业人才培训和资格认证的专业委员会,本会在《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是以《上海易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为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主要是由全国各地的瑜珈健身馆所、瑜珈健身衣饰器材企业、健康咨询企业及瑜珈健身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瑜珈行业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以科学、创新、和谐、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坚持诚信,信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 富水路 419

  第七条 本会章程在本会被《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正式批准后即为生效。对本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章 业务工作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工作范围:

  1、运用引进吸收、提高创新、逐步完善的科学态度,探索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瑜珈文化和练习方法。

  2、制定和完善瑜珈健身培训体糸和认证标准。建立和规范中国瑜珈行业等级标准。

  3、规范瑜珈健身市场的运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国内外瑜珈习练健身活动、培训认证、交流比赛。

  4、评选瑜珈行业界优秀企业,树立行业示范单位。

  5、试办《瑜珈》内刊,在条件成熟时争取公开发行。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全国各地瑜珈馆所企业团体会员和团体会员下属的个人会员及顾问组成。

  团体会员:全国凡依法登记注册的瑜伽馆所、瑜珈用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加入。

  个人会员:凡有“瑜珈技能”证书或由瑜珈馆所企业推荐者均可申请。

  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干部、老同志、医学界和体育界专家、学者、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者必须填写申请表,附相关证照复印件;个人会员原则上向所属的瑜珈馆所企业申请,特殊情况向本会办公室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入会申请批准合格后,本会为其颁发与其相应的会徽、证书、牌匾等;

  2、会员享有优先参与本会主办的各项学术会议、展览会、大赛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并享受特殊优惠价格;

  3、会员具有反映意见、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权利;

  4、会员可优先申报参加国际深造、访问、讲学、考察的权利;

  5、优先获得本会的免费《瑜珈》内刊;优先获得本会内刋和有关网站宣传、介绍。

  6、优先获得新技术鉴定、评议、培训认证代理授权;

  7、国际会员单位到中国开发健康瑜伽业务,本会可协助其注册及发展业务;

  8、国内会员单位前往国外开发健康瑜伽业务,本会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关心本会建设,参加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事务及任务;

  3、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形象,遵纪守法,不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的迷信活动、商贸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

  4、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首交2800   个人会员年费12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相关文件。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者在相关网站宣传中退除。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经查证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上网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上海易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牵头主办 ,可由其他相关瑜珈、医学、健康、文化等单位协办,实行股份制,内部另行协议实行。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本会主办单位选派代表报《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任命。或由《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直接仼命。

  第十七条 本会各部门主任由会长仼命,再报上级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主要负责人。 工作对《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和其业务执行机构《上海易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是本会的会员会费;培训认证、咨询服务、演示比赛时广告的收入;热心瑜伽事业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办单位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业务执行机构《上海易春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报《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命令或通知,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体股东监督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处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业务执行机构理事会秘书处。

 

 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瑜珈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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